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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18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荷商荷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因分行內控缺失,分別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鍰。
金管會指出,荷蘭銀行松山分行發生行員挪用客戶投資款項情事,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300萬元罰鍰。
金管會並指出,台新國際商銀板橋分行發生理財專員將客戶交付的取款條款項挪為己用,屏東分行發生理財專員自行假造客戶資產報告書等內控缺失,涉及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法核處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