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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薪董監事申報財產 台學者建議訂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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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17日電)國家電影資料館不支薪董監事集體請辭,抗議未被告知需申報財產。學者今天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適用太廣,很多基金會、協會等有類似狀況,應訂除外規定,以免人才不願出任。

媒體報導,行政院新聞局昨天召開國家電影資料館董監事會,在事前未告知情況下,要求董監事在12月底前申報財產,否則將被罰款甚至判刑,與會的導演李行、侯孝賢等人認為極不合理,當場請辭。

永然律師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有除弊功能,立意良好,但需申報財產者範圍太廣,就他所知,外貿協會等基金會、協會也有類似電影資料館的狀況。

他指出,擔任不支薪董監事者,大部分本身都有很好的工作,主要是以「社會回饋」、「社會服務」的立場出任董監事,卻必須面對這樣法令規範,會有不如歸去之感。

李永然建議相關部門適度檢討財產申報適用對象,才不會導致有些人不願出任不支薪董監事,造成遺珠之憾。

李永然也說,董監事人事的承辦人員,有義務事先告知需財產申報等事宜,讓當事人有選擇,而非就任後才被告知,變成進退維谷,因為若不申報,會有違法、不尊重法律的問題,且會被認為有顧慮而不申報。

台北大學公行系助理教授陳耀祥表示,國家電影資料館的狀況,可能是新聞局當初沒有跟董監事講清楚。

陳耀祥指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是陽光法案,立法原意是防弊,但適用對象範圍太廣,因私法人的性質非常多元,很多屬公益、文化、教育性質,並非營利性質,不支薪董監事是為國家做事情,卻還要申報財產,因此財產申報適用對象確實需要重新檢討。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楊雲驊表示,財產申報是「個人隱私的揭露」,董監事對基金會、協會等有一定的決策權利,因此有這樣的規範。

楊雲驊也認為,此法規範太廣,影響許多人出任不支薪董監事的意願,應適度限縮範圍或訂定除外規定,不能一視同仁。他建議修法,授權相關機關以行政命令規定,斟酌各類狀況做除外規定。

至於部分董監事抱怨事後才被告知,楊雲驊表示,這是承辦人員不夠細膩所導致。

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博士胡博硯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可適度解決公務員收受賄賂問題,而有些公股代表確實掌握很大資源。

他說,大部分董監事是不支薪,只領車馬費,需申報財產人員範圍太廣,連義工性質者也要申報財產,有何意義?有些基金會、協會沒有利益糾葛的問題,像電影資料館就沒有這樣的問題,電影人當董監事,是「電影義工」性質,卻還要申報財產,可以想見電影人的憤怒。

胡博硯建議訂定除外條款,讓未支領固定薪資的董監事可不用申報財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規定十餘項人員需申報財產,其中包括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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