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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外商保險申設辦事處應具評等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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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16日電)金管會擬修正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明訂外國保險機構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具評等機構評定達相當等級及最近3年無重大違規遭處罰紀錄。

金管會擬訂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增訂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申設資格條件等規定。

這項修正草案新增,外國保險機構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具備經標準普爾公司評等達A-級、穆迪投資服務公司評等達A3級、惠譽國際評等公司評等達A級,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等達twA+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評等機構評定達相當等級以上。

這項修正草案並明訂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以辦理商情調查、資訊蒐集及其他相關業務聯絡事宜為限,不得有招攬、核保、理賠、費率釐算及其他經營業務行為。

修正草案並規定,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若違反上述規定,除依保險法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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