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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
【大紀元12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孫幗英台南報導)推展全民體育運動,在培養、造就如「台灣之光」的王建民和蘇麗文這些選手的過程中,不僅需要大家的精神支持,也需要大家當體育活動經費的實質推手!
南區國稅局局長邱政茂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襄助體育活動的意願,以推展全民體育運動,甚至創造更多的「台灣之光」,營利事業只要是支持各項體育活動的 相關經費,不論是由營利事業自身推行體育活動,或是贊助體育活動,甚至是捐贈體育事業所支付的經費,都可全額列為費用,而且沒有上限金額的限制。
因此,營利事業支持體育活動,除了有效提升、型塑企業的良好形象外,還可獲得全額列報費用的實際稅負減輕效益,可說是面子、裡子都十足!
捐贈「體育事業」的範圍,共包括下列五項: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及其所需器材設備之費用;培養或支援運動團隊費用;支援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運動團體之經費;舉辦或支援運動比賽及經常性之體育活動之經費;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建各種體育場所及運動設備之經費。
邱局長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注意上述規定,除能運用民間力量協助提升我國體育活動風氣外,還能減輕自身租稅負擔,一舉數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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