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11日電)銀行公會今天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雷曼連動債爭議態樣及處理原則。公會說,雷曼連動債發行前即跌破下檔保護,未通知委託人,銷售DM有隱匿情事等,銀行應積極與客戶和解。
銀行公會表示,「雷曼連動債之爭議態樣及處理原則」,將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後,轉會員銀行作為與客戶進行和解的參考。
為積極解決雷曼連動債銷售爭議案件,銀行公會訂定處理原則,爭議處理範圍以尚未贖回的雷曼連動債為主,要求銀行應儘速建立客訴及專責單位,主動規劃提供慰問金、補償金或其他個案和解方式。
銀行公會表示,雷曼公司聲請破產保護,並非銀行過失,也非銀行所樂見,但為維護客戶與銀行關係,恢復投資大眾的信心,今天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下述雷曼連動債爭議態樣,建議銀行主動積極與客戶和解。
第一,雷曼商品年限加上信託時年齡超過台灣生命表的生命年限,無發行人中途買回機制,且屬第一次投資連動債,並未簽署同意書者。
第二,雷曼連動債於發行前即跌破下檔保護而未通知委託人。
第三,更換連動債發行機構為雷曼公司而未通知委託人。同時第一次贖回期間(閉鎖期屆滿)在雷曼公司聲請破產保護後,且投資人於雷曼公司聲請破產保護前之閉鎖期內要求贖回,銀行未向發行機構洽商辦理。
第四,銀行未定期寄送有關資產淨值對帳單,也無其他公告方式,使投資人無從知悉連動債淨值(或最新參考報價)者。
另外,雷曼商品DM與商品說明書內容對風險揭露有違反法令規定、或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的情事;或投資人已有不願承受任何風險等書面意思表示,評等仍為積極型;銀行應積極與投資人和解。
銀行公會表示,投資人投資雷曼不保本連動債時,年齡70歲 (含)以上,無股票投資經驗,且屬第一次投資連動債者,銀行也應以誠意與投資人和解,以展現照顧客戶權益之最大誠意,恢復銀行與客戶間的信賴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