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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10日電)國民黨立委李乙廷今天經二審判決當選無效確定。當選無效之訴主要以候選人涉及不法而當選,事後遭對手提告或檢察官偵辦;至於選舉無效之訴則主要是選務機關違法,兩者主體不同。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規定,當選人當選票數不實、對其他候選人與有投票權人脅迫及妨害競選或投票,或是犯下行、收賄等罪,當地選委會、檢察官或同選區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至於選舉無效之訴,根據同法第118條規定,指選務機關辦理選舉時有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此時檢察官、候選人得以選務機關為被告,提出選舉無效之訴。
選舉相關訴訟提出後,管轄法院必須組成選舉法庭,採合議庭審理,並優先於其他訴訟審判案件;選舉訴訟以二審終結,判決定讞後不得提起再審,各審受理法院應於6個月內審結。
當選無效之訴定讞後,當選就職者自判決確定日起解除職務,依法當地選區必須在法院判決確定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所遺任期不足1年時,不予補選;選舉無效之訴定讞後,則定期重行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