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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
【大紀元12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顏宏駿/員林報導〕彰化縣二林鎮一名青少年騎機車突遇路面坑洞,現場又無警示設施,摔成重傷,因而向負責路面管理的二林鎮公所請求國賠,彰化地院9日審理終結,判決公所須賠償騎士198萬元。
鑑定工作能力退化23%
判決書指出,陳姓騎士於95年6月11日零時許騎機車沿二林鎮仁愛路行駛至忠孝街口時,因該路段坑洞未經填補而摔倒,造成頭部外傷、顱內出血,多次前往彰化基督教醫院進行顱骨修補手術,經鑑定工作能力退化23%。
當事人認為,該路段坑洞未及時修補,路燈因跳電熄滅,現場也沒有豎立警告標誌提醒路人,公所有管理上的缺失,於是向彰化地院提出國家賠償,要求公所應賠償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合計272萬餘元。
被告二林鎮公所表示,該路段早已派人填實,只因當時連日豪雨沖刷路面致產生坑洞,這屬於天災,不是管理疏失。
法官認為公所應負8成責任
法官審理認為,公所所述係卸責之詞,該車禍與公所未及時修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害人所受身體損害,公所應負起國賠責任,惟被害人為無照駕駛,又手持飲料騎車,也有疏失。
法官最後判定雙方分攤的肇事責任分別為騎士2成,公所8成,核算公所應賠償騎士198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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