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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適足率低於二% 政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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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毅璋、梁世煌/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銀行資本適足率」低於二%,將由主管機關於九10日內接管的退場機制;也規定銀行可公布呆帳逾五千萬元以上,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者金額達三千萬元以上的客戶資料,藉以維持銀行的穩健經營,降低政府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的代價。

銀行將可公佈呆帳大戶名單

金管會銀行局表示,根據上半年財報顯示,目前本國銀行的資本適足率都在法定下限八%以上,因此現階段並沒有銀行會在新修銀行法公佈後被要求退場。

修正案將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的「銀行資本適足率」(BIS )分為資本「適足」、「不足」、「顯著不足」與「嚴重不足」四個等級,以作為監理衡量與是否退出市場機制的標準。其中,資本「嚴重不足」是指銀行資本適足率低於二%,或銀行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二%者。

修正條文也同時增列對於銀行資本堪慮者,主管機關將可對銀行業務、人事與資產採行各項限制措施。如銀行資本等級為「不足」者,將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等級為「顯著不足」者,可再加上解除負責人職務、限制轉投資或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處置特定資產、降低負責人報酬與派人監管等措施。

目前資本適足率都在八%以上

至於銀行資本等級被列入「嚴重不足」者,除了主管機關應於宣告後九10日內派員接管外,其銀行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最重可將其全部業務委託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讓與全部營業經營及資產負債以及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

立委羅淑蕾指出,像早期的中興、中華與慶豐銀行都有資本不足的問題,相關負責人經營不善或掏空銀行後,仍可掌握銀行股權,二度掏空銀行,此次修訂資本適足率的規定就是要避免重蹈覆轍。

另外,修正條文也增列「呆帳大戶條款」,對於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累計金額逾五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者金額達三千萬元以上,以及檢察官提起公訴,有關逾期放款或催收款項資料的案件,銀行可排除保密義務,公開呆帳客戶資料。

條文亦規定,為強化股東管理,同一人持有銀行股份超過五%時,須先向主管機關申報,如欲持股超過十%、二十五%或五十%,也須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刪除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家銀行股份不得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二十五%的規定。

此次銀行法修正草案特別在第四十八條中針對呆帳大戶加入了解密條款,銀行局官員指出,只要累積呆帳達五千萬元、或是貸款半年內出現繳款逾期,進而使得呆帳累積達三千萬元者,銀行將可以排除對這類呆帳大戶的保密義務。

不過,銀行局官員也表示,上述條款並不強迫銀行必須主動公佈這些呆帳大戶,針對外界的查詢銀行也未必會告知相關資料,因此,外界希望透過這次修法讓這些呆帳大戶全數曝光的期待,將來未必能全部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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