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私立學校資金遭不法挪用 不能免稅
【大紀元11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九日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某私立學校因創辦人兼董事長某甲連續多年自學校挪取資金達新台幣1億餘元,學校與董監事間涉有業務或財務上不正常關係,依法補徵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某甲連續多年侵占學校的結餘款項並挪用(學校帳列其他流動資產;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記載為應收董事長款項),因此,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及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依法補徵稅款。
國稅局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均依法設有董事及監察人,以發揮監督財務及相關事務功能,如果董事及監察人功能確實發揮,而無放任或隱匿,則能杜絕資金被侵占等不法情形而得以正常營運。
另外,財團法人是以謀求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不得將財產或利潤分配給職員、董事或監事、捐助人或任何其他個人或團體,如有違反即不符免納所得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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