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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念慶律師事務所法律信箱

經濟恢復法案對屋主的優惠

【大紀元11月9日訊】 上一期劉律師信箱詳細闡述了今年7月30號通過的房屋及經濟恢復法案(The Housing and Economic Recovery Act of 2008)中對今年第一次購買自己的住房的人的抵稅優惠待遇。這一期的劉律師信箱將談談該法案對一般的房屋擁有者的其他優惠待遇。

房屋及經濟恢復法案對一般屋主的第一個優惠是增加了屋主利用繳納的地稅在年終報個人收入所得稅時獲得減稅待遇的機會。過去,每個屋主在年終報個人收入所得稅時,他在這年中繳納的地稅只有在選擇單獨減稅項目(itemized deduction)時在schedule A中可以減低徵稅收入(taxable income)。如果屋主由於各種原因沒有選擇單獨免稅項目只是利用了一般減稅(standard deduction),所繳地稅就不能用來減低徵稅收入。新的房屋及經濟恢復法案則允許那些只選擇了一般減稅的屋主也可以因繳納了房地產稅(property tax)來減低 $1000(個人為$500)的徵稅收入。那麼許多自己報稅的個人一定要注意購買最新的報稅軟件,以充分利用新法案的優惠待遇。

房屋及經濟恢復法案對一般房屋所有人的另一個優惠是增加了擁有第二套住房或出租房的屋主獲得免征地產增值稅待遇的機會。過去屋主如果賣自己的住房(primary residence)賺的錢(capital gain)只要不超過$500,000(個人為$250,000),屋主不必交地產增值稅(capital gain tax)。有不少地產投資者利用這條免稅優惠,通過不停地搬家買新住房,住滿法律要求的兩年,再賣掉來賺錢並規避應繳的地產增值稅(capital gain tax)。可是一個地產投資者如果賣自己的第二幢住房(second home),或出租房(rental property),賺的錢就要繳納地產增值稅。比如說,如果你以$100,000買了一幢投資房出租,兩年後以$150,000賣掉,賺的$50,000要繳15%的地產增值稅,即$7500稅金。

根據2008年房屋及經濟恢復法案,如果你把第二套住房或出租房變成自己的主要住房(primary residence),根據變成自住房後使用的年限,當你賣掉第二套住房或出租房時,也能享受$500,000(個人為$250,000)的地產增值稅減免。這個規定將在2009年1月1號後使用。舉例說,張家夫婦,2009年3月1號在海邊買了一幢渡假休閒時住的第二套住房,花了$400,000。2012年3月1號後,他退休搬到海邊住,渡假房成為自己的主要住房。2014年他以$600,000將房子賣掉,賺了$200,000。在過去的5年中(2009-2014)他有兩年是將房子作為自己的主要住房,那麼,張某賺的$200,000中將有2/5獲得$500,000額度的地產增值稅減免,其他的3/5,即$120,000,要按2014年的地產增值稅率交地產增值稅。如果地產增值稅率為15%,張家夫婦節省了$12,000的地產增值稅($200,000 x 2/5 x 15%)。這是一筆不小的稅金節省。

這條法律優惠引申出的實際操作方案是什麼呢?為了減少繳納地產增值稅,地產投資者可以將第二住房或出租房變成自己的主要住宅,住得越久,越多的增值部份可以免去交地產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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