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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將修法規定律師推展業務方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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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五日電)法務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現行律師法並沒有明文禁止律師不得用廣告方式推展業務。但基於保護消費者、公共利益及律師公益形象的考量,未來仍將討論修正律師推展業務的內容與方式,並在律師法中做原則性規定,具體規範則由律師界以律師倫理規範自律訂定。

自由時報前天報導,「法部推動修法 律師將可登廣告」。法務部為避免外界誤解,特別以新聞稿說明。

現行律師法第三十條規定,「律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律師倫理規範也規定,「律師不得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法務部認為,不論「刊登跡近招搖」或是「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這些法律用語都沒有明確規範禁止律師,不可以進行業務上的推展方式、態樣以及內容,長期以來受到各方關注。

因此,法務部曾經多次在律師法修正會當中,討論「律師業務廣告範圍」,基於保護消費者、公共利益及律師公益形象的考量,與會委員都認為,律師推展業務的內容及方式,仍然有限制的必要。

但是因為律師推展業務的態樣多元,所以法務部傾向在律師法中做原則性規定,具體規範則由律師界以律師倫理規範自律訂定。不過,目前與會委員尚未形成具體共識,仍待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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