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特稿
立法院為特定對象或團體立法、修法,因人設事情形屢見不鮮,但歷史經驗顯示,即便法律為某些人量身打造,當事人未因此佔到便宜的情形所在多有,只是徒增人民對國會的輕蔑觀感。
立院資深人士指出,當年公職選罷法選舉人資格從「設籍六個月以上」改為「設籍四個月以上」,只因為有人想選省長,但遷移戶籍時間只剩五個多月,未料配合修法後,該人士黨內初選落敗,反而遺留幽靈人口問題更為嚴重。
這次綠營立委提案「落選頭條款」適用立委選舉,其實並非「創舉」。民國九十年12月第五屆立委選舉,當時仍為複數選區制,某選區重量級參選人以五十多票之差高票落選,一方面向吊車尾的當選人提起選舉訴訟,另一方面同選區臥病參選的當選人,屢傳狀況不佳可能過世,立法院曾配合通過修法,把原本當選人就職前死亡或經判決當選無效,缺額達二分之一補選的規定,修正為直接依得票數順序遞補。
但冥冥之中似有定數。雖然政治運作達到修法目的,選舉官司卻沒贏,臥病當選人遲至就任後八個月才過世,讓「受益人」看得到卻吃不到。
最近受矚目的例子是第六屆立院為保住無盟立委顏清標參選資格,在朝野黨鞭護航下,硬把選罷法草案增訂「擴大排黑條款」擋下。相較前兩例,顏清標雖然實質獲益,得以參選第七屆立委,但「好日子」沒多久,仍因非法持槍案被判刑三年半入獄。
這次無論綠營所提「落選頭條款」擴及適用立委,或藍營提的選舉訴訟刪除二審終結及法院六個月內審結期限,恐怕都難獲社會多數認同。
在藍營席次絕對多數優勢、行政部門反對,以及連綠營內部也意見分歧的情況下,落選頭遞補案闖關可能性幾等於零;反觀刪除選舉訴訟二審終結以及法院六個月內審結期限的修正案,雖然爭議不小,民進黨未簽協商結論,協商時仍獲國民黨、無盟代表一致支持,且該案已過協商冷凍期,難保他日沒有擦槍走火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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