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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裝反光燈 騎鐵馬挨撞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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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日訊】夜昏暗 機車伯由後撞老婦雙雙受傷

〔自由時報記者吳世聰、王善嬿/嘉市報導〕騎腳踏車未裝反光裝置,就算被後方來車撞上,有可能還是要負過失傷害刑責,七十八歲的老婦人就因此被判拘役三十天,單車族要引以為鑑。

在嘉義市某廟宇擔任清潔工的蔣姓婦人,去年11月廿9日下午騎著老式腳踏車,沿著五十公尺寬的「高鐵大道」慢車道東向西行駛,要返回太保市埤鄉里住處,行經高鐵大道一一三○號前,六十一歲的葉姓男子騎機車經過,因天色昏暗,突見蔣婦而緊急煞車,人車倒地,蔣婦也被撞及。葉多處擦挫傷及腦部嚴重受創開刀,住進加護病房,蔣婦也被送醫住院。

互控告 他判刑3月、她判拘役30天

雙方因協調不成,蔣婦的家屬控告葉某過失傷害,葉被判處三個月徒刑,目前上訴中;葉的家人也反控蔣婦過失傷害,日前法院判處蔣婦拘役三十天,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1日。

法官所持的理由是,腳踏車係慢車,平日即應保持燈光及反光燈裝置等安全設備的良好,蔣婦違反腳踏車裝置燈光之注意義務,顯有過失。

對此,蔣婦說,葉某騎機車自後方追撞,雙方皆摔倒在地,自己也腦震盪、脊椎受傷,到現在偶爾還會頭暈不舒服。她的兒子指出,母親事後就醫及調養花了不少錢,因和解不成,對方被判三個月徒刑,才反控他的母親,母親明明是被撞的受害者,卻遭判刑,實在沒天理,他會提起上訴。

葉的兒子則說,父親受重傷,腦部開刀,至今還有語言障礙,家人付出極大人力及財力,但對方求償獅子大開口,他們只好被迫提出告訴防禦。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九條,腳踏車係慢車,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及完整;違者可處一百八十元罰鍰。

同規則第一二八條,慢車在夜間行車,應燃點燈光;違者可處一百八十元罰鍰或施以一到兩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警方表示,通常除非肇事,否則很少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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