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捐贈申報不實 台國稅局補罰
【大紀元11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29日電)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獲,有個人化整為零以現金捐贈收據,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因虛報不實,予以補稅及處罰。
中區國稅局查獲轄內某保險公司從業人員,涉嫌購買大量機關團體開立的不實小額現金捐贈收據,每張收據從新台幣5000元至24萬元不等,甚至有部分申報戶檢附每張5000元收據80張,共計40萬元申報捐贈扣除額。
為遏止藉假捐贈、真逃稅不法行為,國稅局已蒐集此類開立不實收據相關事證移送檢調偵辦。
國稅局指出,個人以現金捐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檢附受贈單位開立捐贈收據正本,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選擇列舉扣除額列報捐贈扣除金額,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國稅局提醒民眾,所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符合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民眾為避免捐贈後取得收據,稽徵機關無法認列列舉扣除額,捐贈時應向受贈單位洽詢是否合乎稅法規定,並保存付款證明及資金流程,以供日後證明確有捐贈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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