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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漏稅違反銀行法等 劉泰英被判3年9月定讞

【大紀元11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7日電)前中華開發董事長劉泰英被控違反銀行法、公司法及逃漏稅等案,最高法院今天三審定讞,總計判決3年9個月。目前劉泰英已因涉橋頭寶背信案入獄服刑。

劉泰英因指示國民黨黨營事業投資新瑞都公司,並向新瑞都公司大股東蘇惠珍索取佣金新台幣10億元的「新瑞都弊案」遭起訴。但檢方在偵辦新瑞都案時,意外查出劉泰英侵佔國民黨黨款等多項案外案。

其中,劉泰英為替友人謝文欽解決資金困境,指示所屬籌設橋頭寶公司,藉機將公司預付他公司買賣廠地的土地款3700萬元,輾轉交換成支票後侵吞,涉及背信,被判刑1年10月定讞;目前劉泰英已因此部分入監服刑。

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定讞的部分包括:為鞏固中華開發公司董事長位子,劉泰英挪用公款5300萬元對外大量徵求股東委託書,再蒐集不實發票報帳核銷及申報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涉及逃漏稅捐、違反銀行法等,以及劉泰英另新設綠纖維公司,因股東都未繳納股款,他用作假方式為公司設立登記,涉及違反公司法3部分。

法官在違反稅捐法部分判劉泰英3個月有期徒刑,減刑為1月15天;違反公司法部份,也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減刑為1月15天;違反銀行法部分則判處3年6月,合併執行3年9個月。

至於與新瑞都案有關的另8起案情,雖然先前法院判決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檢方上訴時沒有補充上訴理由,造成二審有漏判之虞,最高法院要求檢察官應補充上訴理由,高院也應補充判決理由;此外,劉泰英在國民黨投管會主委任內被控侵占台鳳公司黃宗宏交給國民黨的2000萬元政治獻金,最高法院也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