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芥佑華盛頓24日專電)前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白樂崎等多位美方人士聯名致函中華民國法務部,對台灣司法處理一連串案件有所關切。法務部今天透過駐美代表處發表聲明,強調並無政治力介入。
法務部這篇聲明文中首先表示,白樂崎(Nat Bel-locchi)等人就前內政部長余政憲、前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局長李界木、嘉義縣長陳明文、台南市議員王定宇、前國家安全局局長邱義仁、前外交部長陳唐山、雲林縣長蘇治芬等七人所涉具體的個案,連署希望能確保檢察官對外的獨立性、遵循無罪推定、遵守偵查不公開、落實公開審判等建言。
聲明指出:新政府上台後首要任務是建立一個乾淨的政府,以回應人民的要求;檢察官追查任何政府官員貪腐行為,不受任何干涉,前總統陳水扁與夫人吳淑珍所涉案件,偵辦過程並無政治力介入。
法務部在聲明中強調,中華民國的法律遵行無罪推定的原則,任何刑事案件被告,都受這項原則的保障,國家偵審機關始能在保障人權的基礎下發現真實,這與美國聯邦憲法增補條款的權利宣言(Bill of Rights)所宣示的人權保障精神相符。
聲明表示,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要求偵查不公開乃理所當然,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訂有明文;最高法院檢察署並訂有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辦案人員須遵循;有違反相關規定,擅自透露或發佈新聞者,法務部都嚴格要求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以貫徹偵查不公開的原則。
法務部又指出,關於羈押制度,為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證據,以遂行並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1條之一訂有嚴格的羈押要件,偵查中必須由檢察官聲請,並由法官決定。這都在憲法規範下施行正當的法律程序,無違公義與法治的要求。
法務部強調,世界各國為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證據,保全刑事偵查程序並完成訴訟,都容許審前羈押被告,且都由中立的第三者法官決定,這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聲明文最後指出,在落實公開審判方面,公開審判僅適用於法院的審理(判)程序,而不適用於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偵查程序。法院組織法有明白規範。中華民國法庭運作,除少數須特別保護的少年刑事案件、性侵害犯罪案件或與國家機密相關的案件外,原則上都須踐行公開審理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