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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銀行資本適足率低於2%須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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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24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銀行資本適足率或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2%,在限期內未改善者,須退出市場,由主管機關派人接管。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為維護銀行穩健經營,建立衡量與退場機制標準,將銀行依資本適足率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區分為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足四類。

其中,資本嚴重不足是指銀行資本適足率低於2%或銀行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2%者。銀行資本等級經列入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自列入90天內派員接管;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銀行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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