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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興誠
【大紀元11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4日電)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今天表示,檢調搜索對上市公司的名譽與股價造成很大傷害,國內對於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不夠重視,對被羈押者已是嚴重凌虐,呼籲應從人權立場修法改進。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4日邀請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左)對「司法機關於偵查中實施搜索、扣押、羈押等相關強制處分作為時,如何兼顧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提報告並備質詢。同時,邀請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右)列席。//中央社
曹興誠下午到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列席參與「司法機關於偵查中實施搜索、扣押、羈押等相關強制處分作為時,如何兼顧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會議,做上述表示。
他說,搜索是很大的動作,尤其現在的媒體發達,要保密不公開相當困難,搜索對上市公司的名譽與股價,都會造成很大的傷害,不僅與客戶交往會被懷疑,員工士氣也受到很大的打擊。他認為,搜索具相當的侵犯性,應考慮比例與必要等原則。
曹興誠表示,台灣的人權並沒有受到尊重,像是「嫌犯」兩字就不尊重被偵查者。他認為,被偵查者在日本被稱為「容疑者」,台灣應該稱為「受疑人」;對於被告或是證人使用「飭回」,也是封建時期上對下的用語,應用「請回」才對。
曹興誠認為,現在法務部對於遭到羈押的被偵查者,提供居住簡陋,對受疑人已經是嚴重的凌虐,吃喝拉撒睡全都錄,已經違反刑法第125、126條凌虐人犯罪,可以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從人權立場上來看,應立即改善。
他說,現行法律對濫權追訴處罰規定相當清楚,但是從未見過任何法官、檢察官受到處分;他認為是因為刑責訂太重,沒有檢察官願意起訴自己的同僚,也沒有法官願意判決。
曹興誠認為,不要用刑事罰來處罰濫權追訴的問題,應以解職、罰金、民事賠償處分,不應科以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