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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費券不限使用對象 逾百萬商家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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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惟真綜合報導)3600元消費券的如何使用成為熱門話題,行政院20日通過消費券特別條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委陳添枝表示,只要是消費行為都可以使用券消費,沒有使用範圍的限制,但最後兌現的必須是有商業登記的商家,沒有營業登記的商店或攤販也可以收受消費券,但不能向金融體系兌領,必須再做第二度消費,估計有100多萬商家受惠。

消費券政策定案,行政院會昨天上午通過消費券發放方案,全國設有戶籍的國民每人一次性發放新台幣3600元的消費券,受刑人也可領取,但須由家屬代領。消費券的面額為500元和200元,到時發放將是500元面額的6張、200元的3張,使用不找零,使用期限從明年12月31日提早到9月30日。經建會表示,未來視經濟情勢,再評估是否需要第二度發放。

此前,消費券使用範圍原限於有營業登記的商家,陳添枝說,經考慮輿論反應後,政府決定,民眾所有購買貨物或勞務的行為都能使用消費券,除可在營業登記的商家使用,沒有營業登記的流動攤販等若願意接受,民眾也可使用,包括攤販、計程車司機都可收,但不能拿去金融體系兌領,必須做第二度消費,像是購買材料、加油等。

經建會還表示,消費券政策要從興利的角度出發,但最後仍要有一道防線,避免商家不當勾結下,民眾拿消費券換取現金,沒有達到實際消費目的。此外,消費券也不能用於儲值,不能在網路上收購及販售、也不能拿去換禮券。

消費券最終必須要回到有營業登記的商家,才能向銀行兌現。陳添枝表示,消費券的兌領以已辦理營業登記的營業人為限;營業人在消費券背面載明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後,就可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兌領。

經建會說,消費券限由營業登記的商家兌現,是最終的防弊防線,一旦商家營業額異常飆高,財政部可由現行的稽查機制檢查。

消費券拍板一月份發放,為搶搭商機,百貨業者京華城率先喊出現在「先消費、後付券」,對此作法,陳添枝說,「這是不被允許的」,商家在收券時,消費行為必須同時發生,將來政府會稽核發票,若當天收券時的發票紀錄沒有這筆消費行為,商家會被處罰。

消費券的發放對象為設有戶籍的國民,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等團體昨天抗議新移民「有義務、沒福利」,被排除發放3600元消費券,要求行政院將新移民納入消費券發放對象。行政院代表指出,消費券特別條例草案及發放對象目前還在研議中,尚未定案,行政院一定會基於公平角度整體考量。

陳添枝表示,相關部會將擬訂消費券發行條例草案,部分細節包括戶籍資料以哪一天為準?外籍配偶能否領取?若有兌現、網路拍賣行為將如何處罰?這些問題都會在草案裡明確規劃,再在24日臨時行政院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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