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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有營業登記商家 都可使用消費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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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18日電)消費券到底怎麼用?行政院今晚指出,為了更便民,只要是有營業登記的商家都可使用,不再限於零售店、量販店或餐飲店。

行政院長劉兆玄下午宣布消費券發放原則,消費券不排富,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每人金額新台幣3600元,並採券不採卡,使用時不找零,使用期限到明年底。

他並指出,消費券的使用,原則上限於有營業登記的零售店、量販店或餐飲店。商店在收受消費券後加蓋統一發票章或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即可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帳戶。

消費券相關訊息發布後,立刻成為民眾討論的熱門話題,媒體也紛紛向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添枝詢問消費券的使用範圍,像是百貨公司、KTV及旅館可不可以用?這些問題讓陳添枝一時無法做出確切回應。

行政院官員表示,劉兆玄瞭解輿情反應後,傍晚致電陳添枝,把消費券使用範圍擴大到「只要有營業登記的商家」,不要「負面表列」,消費券使用應愈便民愈好。

民眾要如何知道哪些商家有營業登記?官員說,商家都會知道自己能不能收消費券,如果不符資格,商家就會跟消費者說不能收,不然收了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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