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特稿
為了刺激國內消費,行政院擬發放消費券,除了放寬無使用發票的商家也可適用外,政府應更強制規範,消費券的購買標的應限於國產品,也就是民眾只能買台灣生產製造的農產品與工業製品,如此才能使政府舉債所花的任何一分錢,都用到刺激台灣島內經濟的政策目的。
若要排富 應避免排擠中產階級
外界對於應否訂定「排富條款」有不同看法,考量財政資源有限,適度排富有其合理性,也較易被社會大眾接受,但一百二十萬元的門檻太過嚴苛,許多中產階級都會被排掉,政府若要排富,應放寬門檻,讓更多中產階級帶動消費。
此外,對消費券發放對象擬以戶為單位,外界也有質疑聲浪,認為既然要刺激消費,理應擴大實施對象,若以戶為發放單位,等於是在懲罰撫養較多人口的家庭,應該以人為單位發放,比較合理。
馬政府上台後,國內經濟不景氣,民進黨及不少學者專家都主張退稅,當時政府以民眾會將錢存起來等理由,拒絕退稅建議;但經濟情勢持續惡化,政府因此提出消費券的構想,相較於直接退稅,消費券確實可以解決民眾不消費的問題,不失為可行方案。
因此,對於發放消費券,外界多樂觀其成,但對於排不排富,則有不同的看法。主張不排富者,認為應以帶動消費為優先考量,高所得者消費能力較強,拿一萬元的消費券可能擴張消費數萬元,刺激消費的效果較低所得者要好;主張排富者則認為,若不排富,不僅政府財政負擔較重,而且社會恐怕無法接受。
持平而論,排不排富都有道理,只是之前經建會提出的排富門檻太過嚴苛,年收入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就被排掉,以雙薪家庭為例,只要夫妻兩人月薪都在五萬元以上,就拿不到消費券,這種排富標準,多數中產階級都會被排掉,如何帶動民間消費?
以人為單位發放 更能活絡經濟
至於以戶為發放對象,外界也有不同聲音。有人認為,以都是年收入一百二十萬元的家庭為例,撫養二個孩子和沒有小孩的家庭,支出與消費型態就截然不同,政府如要刺激消費,何不把餅做大,乾脆以人為單位發放消費券,更能達到活絡經濟的效果。像日本發行類似消費券時,就對有未成年小孩或老年人的家庭給予額外的補貼,也不失為參考方向。
發放消費券,主要目的是要刺激民間消費,政府考量財政資源有限,有意訂定排富條款,外界可以理解,但排富門檻要怎麼訂?以「財稅資料」做為排富的標準是否有盲點?以戶為單位發放是否公平?都應重新審慎研議,並慎擬配套方案,以免不能達成實效,又招來急就章政策之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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