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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託憑證
【大紀元11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17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今天表示,原規範台灣存託憑證掛牌,須先在其他股市掛牌滿6個月才可申請,將予以取消,以後只要有在其他市場掛牌即可申請。
為鼓勵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除直接來台上市、櫃掛牌之外,已在海外市場掛牌公司,來台第二上市,即發行台灣存託憑證 (TDR)條件亦將放寬。
證期局今天公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證期局表示,原本須在其他海外股市掛牌滿6個月規定取消,著眼於認同海外股市審查其上市的過程,既然當地證券主管機關同意上市,即可接受申請發行TDR。
證期局指出,未來海外股市掛牌公司申報發行台灣存託憑證,申報生效期間將由12個營業日縮短為7個營業日,期間只要未發現不宜掛牌因素,即如期生效。
另外,發行台灣存託憑證公開說明書,以證券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取代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簡化流程,惟就個案或保護公益需求,主管機關仍得要求外國發行人揭露其他財務業務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