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競業禁止條款 公司被併跳槽 賠老東家百萬元
【大紀元11月17日訊】2個碩士 皆高階主管
〔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擁有碩士學歷的許姓副總、黃姓處長,違反公司「競業禁止條款」,被老東家晶元光電提訴求償100萬元,台南高分院判許、黃各賠老東家60萬元與40萬元確定,不得上訴。
晶元光電主張,晶元是研發、生產發光二極體(LED )磊晶片、晶粒的專業公司,94年12月吸收合併同樣以研製發光二極體的國聯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晶元承受國聯的權利義務。
畢業於英國某大學化工碩士的許姓男子與台大應用力學所碩士的黃姓男子,先後於85年、87年進入國聯工作,其後分任國聯南科廠磊晶部經理與副理,許、黃兩人也在87年間簽下保密合約,言明同意離職後2年內不得加入與國聯有競爭關係的公司、對國聯進行不利的業務競爭,否則須賠1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離職不到2年轉任職同業
其後,許、黃兩人均在94年12月離職,並在不到2年的禁止競業期間轉往同樣研製發光二極體的光鋐公司,分任副總經理(兼任公司董事 )與處長,顯已違反競業禁止的保密合約規定,晶元為此各向許、黃求償100萬元。
許、黃兩人辯解,他們任職國聯生產部門,非研發部,未接觸製程商業機密,因晶元併國聯後,他們職務被調整、不滿意,不得不接受資遣;這種競業禁止約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有違,也違反民法公序良俗規定,應屬無效,他們轉入光鋐對國聯影響很小,晶元也無證據證明他們知悉國聯商業機密進行不公平競爭,求償100萬元也過高。
法官認競業禁止約定有效
南高院合議庭法官查出許、黃兩人的碩士高學歷,在國聯均是高階主管,應有接觸相關產品製程商業機密,不容兩人空言否認。
而且兩人也是自願性離職,縱然不是自願離職,同樣適用競業禁止約定,且兩人與老東家的競業禁止約定合法有效,但審酌雙方保密約定的100萬元違約金,尚嫌過高,因此各予酌減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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