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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485等待身份換僱主:180天「流動規則」

【大紀元11月16日訊】 I.持續的經濟衰退

美國金融系統的衰退狀態已經持續了差不多兩個月,經濟仍然沒有好轉的跡象。裁員潮持續襲擊著各個經濟部門。本年度10月的失業率已經達到了6.5%,這是自1994年以來失業率達到的最高數字。

這種工作的不穩定性影響著勞動力市場,無論是美國公民還是在美的外籍人士,都無法避開這種影響。但是,外籍人士要比美國當地人和已經入籍的美國公民面臨更多的挑戰,他們必須在面臨經濟衰退和潛在的失業危險阻礙移民申請程序的情況下保持自己的非移民合法身份。

因此,由僱主支持進行I-140移民申請的和處於I-485身份調整申請等待狀態的外籍人士需要知道「流動規則」(Portability Rule),以及這條規則對自己會有甚麼樣的影響。

有意思的是,這條「流動規則」是在經濟繁榮的2000年開始實施的。現在在經濟衰退的情況下,它能夠給由僱主支持進行I-140申請的和I-485等待狀態已經持續了180天的外籍人士們帶來些許安慰和幫助。

II.要求

僱主支持進行的移民申請有一條默認規則,那就是受益人必須在通過身份調整或者領事處理程序獲得綠卡之後,還應該為支持他/她進行申請的僱主繼續工作一段合理的時間。由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到底多長時間可以稱為是「合理」的時間,移民界人士們普遍接受「2年」為「合理」的時間,移民局對此也沒有提出反對意見。

其實,沒有任何一條規則要求外籍人士在獲得綠卡之前一直要為支持他們進行申請的僱主工作,在獲得綠卡之前一直為僱主工作也不會滿足「一段合理的時間」這項要求。

儘管如此,外籍人士們還是通常會在移民局處理他們的移民申請的過程中一直為支持自己的僱主工作。由於移民排期的倒退和官僚主義的耽擱,外籍人士通常要等待好幾年才能獲得綠卡,最典型的情況就是EB-3類別的受益人們和EB-2類別中出生於中國大陸和印度的受益人們。

這樣,在外籍人士實現他們的美國夢的漫長征程中,默認規則就不合理地限制了他們換僱主的能力。因為在這個過程中一旦換了僱主,僱主和外籍人士之間的關係就可能會疏遠,從而使外籍人士失去在獲得綠卡後為支持他/她的原僱主工作一段合理時間的機會。

III.「流動規則」

「流動規則」由《21世紀美國競爭力法案》(the 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in the21st Century Act, AC21)衍生而來,它給由於身份調整申請的長期延誤而無法換僱主的申請人們提供了更多的工作流動機會,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經濟發展對技術勞動力的需要。

同時,「流動規則」也體現了國會的意願,那就是讓擁有合法工作機會的外籍人士可以不受申請處理速度的延誤影響,仍然可以通過身份調整而獲得綠卡。

目前的法律允許I-140申請已經獲得批准,或者即將獲得批准,以及I-485等待狀態已經持續了至少180天的外籍人士到另一個僱主處工作,工作範圍應該與I-140申請中的工作領域相同或者相似。

移民局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衡量「相同或相似的工作領域」:比較工作職責、工作的法定類別編碼以及薪水。180天規則僅適用於由僱主支持進行的I-140 申請的外籍人士。自己進行I-140申請的外籍人士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換僱主,只要他們持續工作在I-140中指明的專長領域。

如果僱主撤回了處於等待狀態的I-140申請,那麼無論I-485處於等待狀態有多久,移民局都會同時否決I-140申請和I-485申請。但是,如果獲得了I- 140申請的批准,而且I-485申請處於等待狀態已經至少180天,I-485申請人在換僱主的時候就不會有這麼多風險。只要I-485申請人有證據證明自己在I-485等待狀態的前180天內,支持I-140申請的僱主給予了 「真實」的工作機會,那麼即使僱主撤回申請都不會影響I-485申請。

在I-485處於等待狀態的前180天,一直在支持I-140申請的僱主處工作就是在這180天內有「真實」的工作機會的有力證據。但是,法律並不要求一定是事實上的工作。其它證據也可以滿足要求,比如在I-485等待狀態的第180天或者之後,有僱主出具的「真實」工作機會的證明,也可以使外籍人士從「流動規則」受益。

如果I -485申請等待超過180天,但I-140申請還未批准,轉換僱主將有極大風險。首先,僱主可能會撤銷申請,導致I-140和I-485將被否決。其次,如果移民局要求補充材料,僱主可能懶於回覆而無視該要求,移民局就會否決I-140申請,從而連帶導致I-485申請失敗。只有在移民局最終批准其I-140申請或支持申請的僱主願意處理移民局發出的RFE通知的情況下,外籍人才可以利用180天規則。

總而言之, I-140申請批准後,如果僱主在I-485申請提交180天後要求撤回申請將不會影響申請人的I-485。但是,如果該撤回申請是在I-485提交後的180天以內提出,則該I-485申請將被否決。

IV. 2007 年的Mawalla v. Chertoff一案

在I-485申請提交180天以內轉換工作的風險不是空穴來風。 在2007年,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就Frederick Mawalla反對移民局否決其I-485申請一案做出了裁決。

Mawalla先生的僱主替他提交了I-140申請,移民局在2002年批准了該申請。在2004年,Mawalla先生提交了I-485申請,並在I -485申請提交141天後轉換了工作。「流動規則」因此不能適用,在移民局收到Mawalla先生原僱主撤銷其I-140申請的通知後,他的I-140 被取消,從而導致I-485的自動否決。

Mawalla先生認為移民局錯誤地否決了他的I-485,因為他從僱主處獲得了在相同或相似職位上真實的工作機會。但是「流動規則」只允許外籍人士在其I-485提交180天或更長時間後轉換工作才能保證不失去其I-140申請進而完成身份調整程序。因此,在認定Mawalla先生不受「流動規則」保護的情況下,移民局否決了他的I-485申請。

V. 總結

外籍人士遇到一個比現在職位更可靠的工作機會可能會欣然接受這樣的機會。但是,鑒於最終的安全感在於獲得綠卡,I-485申請等待中的外籍人士應充分認識到如果他們的I-485等待時間未超過180天,他們將冒有放棄I-485申請的危險。

此外,實用的做法是I-140申請等待中的外籍人士在I-485等待180天後也不應該轉換僱主,因為僱主在I-140批准前可能會撤銷申請。以防完全重新開始新的綠卡申請程序,最謹慎的方式是外籍人士應在I-140批准並且I-485申請等待180天之前都保持其目前的工作。

在某些不幸的情況下,外籍人士在I-485申請等待超過180天前或甚至在提交I-485申請前,離開了支持其I-140申請的僱主。不過,令外籍人士感到安慰的是,獲 I-140批准的外籍人士可在下一次申請中使用這次的優先日期。可使用先前的優先日期是非常有意義的,它將有利於EB-3申請人或生於印度和中國大陸的將申請EB-2的外籍人士,因為對所有EB-3申請和中國大陸及印度的EB-2申請來說,移民簽證排期倒退的時間長達好幾年。

另外,「流動規則」只是對於在I-485申請批准後為支持僱主工作一段合理時間的默認規則的補充。不能利用「流動規則」的外籍人士如果滿足默認規則,仍將保留他們的綠卡。

以上討論的事項涉及到由僱主支持通過PERM的 EB-2和EB-3申請,以及EB-1(b)或EB-1(c)申請進行身份調整申請的情況。基於NIW 和 EB-1(a) 申請的外籍人士可以隨意更換僱主,因為NIW 和 EB-1(a) 的申請人不需僱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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