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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濫聲押 法界斥檢察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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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檢方近來偵辦國務機要費、洗錢案和綠營縣市首長貪瀆案,引發不少爭議,特別是國務機要費案和縣市長貪瀆案中,對於被告收押的做法,不少法界和學界人士質疑為「押人取供」和「違法羈押」,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黃瑞明認為,檢方未審先判,歷史上只有納粹德國這樣做。

未審先判 只有納粹這樣

在刑事訴訟法理論來說,檢方聲請羈押目的無非就是要保全證據,但如偵辦行動已有一段時間,相關蒐證和約談動作又進行多次,這時還有無聲押必要,黃瑞明和文化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許惠峰都持反對立場,黃瑞明甚至直言,檢方動不動就聲押被告,已經形成「檢察暴力」。

聲押被告 法院再幫背書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權益及申訴委員會」主委蘇友辰進一步指出,如案件的證據和供詞充足,顯示起訴時機成熟,應該已達起訴的狀態,檢方就應馬上提起公訴,把案子交給法院審判,若檢方動不動就聲押被告,法院再幫忙背書,事後雖可聲請冤獄賠償,但當事人遭侵害的人權,到底應算是檢察官還是法官的責任?

至於目前最具爭議的是雲林縣長蘇治芬的羈押案,檢方連傳喚都沒有就逕行拘提,許惠峰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雖規定犯罪嫌疑重大可直接拘提,但實務上很少有法官或檢察官這樣做,檢方的動作讓人民有秋後算帳的感覺,檢方行使拘提和聲押等強制處分權是否過度,值得檢討。

上述法界和學界人士看法,並不是空穴來風,在訴訟實例上曾有過政府官員涉及貪瀆,官員和廠商皆未被聲押和收押的案例;如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技士許健偉,數年前在垃圾掩埋案涉嫌洩漏評審名單給廠商,遭檢方起訴,但官商皆未收押,許惠峰認為,反觀綠營人士涉案,檢方卻非押不可,有濫權羈押嫌疑。

相較於上述市府環保弊案,黃瑞明直言檢方近來的偵辦動作,已違反基本人權,似乎要做給執政黨看,具有譁眾取寵、觀察政治風向傾向,更不可思議的是,檢方連行政權都不懂得尊重,未開庭就直接到雲林縣長官邸拘提縣長,讓人想起納粹時代,檢察官和法官配合希特勒反猶太政策,消除反側的大逮捕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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