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檢方辦案公不公平,引發外界不同看法,若干法界人士看國務費案、馬特別費案與其他特別費案等,認為在辦案手法、強制處分等方面,不同的承辦檢方對被告各有不同的待遇。
陳瑞仁模式:不使用強制處分
前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吳淑珍涉及國務費案,承辦檢察官陳瑞仁、侯寬仁等人始終以鴨子划水方式,密訊吳淑珍、馬永成等人,甚至包括當時的總統陳水扁,陳瑞仁認為,辦案講證據,吳淑珍、馬永成等人並無逃亡可能,只要循序漸進,就能偵查此案,沒有聲押或限制出境必要;直到起訴為止,陳瑞仁均未實施過強制處分權。
特偵組去年4月2日成立後,侯寬仁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低調的辦案模式與陳瑞仁如出一轍,也未使用過強制處分;熟悉內情的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說,特偵組經過討論,一致決定循陳瑞仁辦案模式,故直到偵結時並未對被告馬英九、秘書余文或偵辦其他綠營首長特別費案時,有限制出境或收押任何人動作。
侯寬仁指出,馬英九擔任過法務部長、北市長等重要政府職位,從一開始就沒有打算對他限制出境,偵查期間馬均到庭應訊,沒有必要對他限制出境,否則多此一舉。
現打破默契:搜索加連續聲押
不過,現今特偵組偵辦扁國務費案的辦案方式,似乎打破以往特偵組不採強制處分的「默契」,除了數度大搜索,並連續聲押陳水扁等多人。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高涌誠表示,羈押是確保審判不受干擾,偵查中羈押被告是一種落伍制度,像我國羈押一次兩個月,得延長一次,被告很容易關久了,什麼都說了,就會變成「押人取供」。
他認為,重罪應不構成羈押要件,逃亡、串證才是關鍵,而扁每次都出庭,法庭也作證過,無逃亡問題,若說有勾串問題,現在羈押已無實益,他個人看法是羈押扁的法律要件不符合。
另有法界人士認為,案件已偵查一段時日,當事人間勾串並不少見,但證據是跑不掉,扁案連續聲押被告,是否對偵辦有幫助,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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