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日電)外界關注修改集會遊行法問題,依台灣立法院法制局建議,應刪除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規定,限縮集會遊行禁制區範圍,具體化禁止集會遊行事由,或由特設委員會決定是否許可集會遊行,或集會遊行改採報備制,並賦予申請人即時行政救濟權利及盡可能避免刑事制裁。
據法制局2006年出版的「集會遊行法修法方向之研討」專題研究報告指出,集會遊行事前許可或事前報備制,視各國對集會遊行自由保障的意識及人民民主素養成熟度而定,屬立法自由形成範圍。
法制局說,現行集會遊行申請,從規定內容到立法精神,非一般「特許」概念,而採「準則許可主義」,集會遊行應事前獲許可,但許可與執行機關同為警察機關,有許可、不予許可、撤銷許可、變更許可及強制處分等權力,角色混淆,常使警察機關陷於不必要的政治抗爭,無法保持行政中立,確有不周,有檢討必要。
法制局表示,現行集遊法的許可制,警察機關扮演抗爭性集會遊行活動事前審查許可機關,若處理稍有不慎或抗爭群眾刻意轉化,警察機關常成抗爭「代罪羔羊」,易造成「政治挑戰法律」尷尬場面。
法制局說,基於兼顧少數民族、弱勢團體、非主流異議者權益,集會遊行是人民表現自由無可取代管道與價值,政府與立法者應不負民眾期望,順應時勢變遷,即時改弦更張,或可考慮將現行集遊法改以報備為主軸法制。
法制局建議,修法時可於維持現有許可制的法律體制上,將許可與執行分屬兩個機關(構)掌理,或採報備制,但仍由警察機關受理,或維持現有許可制,但為避免造成行政機關有過強的事先禁止集會遊行權限,將「明顯而立即之危險」列為警察機關得事前審查決定是否許可集會遊行的要件。
法制局說,採許可制的國家,多無設計集會遊行禁制區,集會遊行既須事先申請許可,就應限縮集會遊行禁制區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