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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毒奶粉波及營業人 可列報商品報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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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七日電)毒奶粉風波未息,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3款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等因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已檢具清單報請勘查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經核定後,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商品報廢損失。

國稅局指出,目前三鹿奶粉事件,營利事業若遭受商品或原料、物料等因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營利事業應檢具申請書、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勘查監毀。

經核定後,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商品報廢損失;如商品等存放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也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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