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白不能當定罪唯一證據
【大紀元10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劉慶侯/特稿
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承認犯罪,對於案情偵破有極大助益,但被告自白不能當成唯一證據,法界人士指出,如果只有涉嫌人的自白供述,就宣告破案,有可能出現誤陷他人於罪。
畢竟依刑事訴訟法,被告警訊自白屬審判外的陳述,原則上不能當作證據,警方辦案,除了取得自白,還要有其它強有力的證據才行。
早期檢警總是視「被告自白」為證據之王、檢方也常常憑此起訴,比如多年前的華銀搶案,台北市警方鎖定一批人可能涉案,帶回來查問,一名辦案人員根據一名嫌疑人的口供,拿去向其餘嫌疑人「套問」,包括他們在車上,此人開車、另一人坐副駕駛座、第三人又坐在後座等,結果各人的供述「全部起趨於一致」,警方非常興奮,準備宣布破案。
但新聞界有一名關心案情人士,發覺全案只有嫌犯說法,沒有其它確據,強力向警方高層反應「切勿破案,以免破錯案」,警方勉予同意暫緩,等到全案後來偵破,涉案人果然不是當初這批被懷疑者。
經過多年來法律修正,如今的司法是採嚴謹證據法則,已大幅降低案件中自白的重要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即規定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要調查其它必要證據,來查明是否與事實相符,才能論罪。
徐自強涉及撕票案,以及蘇建和三死囚等案,過去都是因為過度採信自白,未在其它證據方面大力強化,才會衍生出如今的爭議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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