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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稅
【大紀元10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五日電)台灣財政部賦稅署表示,97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除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計程車客運業專供載客使用計程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外,其他營業用汽車,如遊覽車、租賃小客車及營業用貨車等均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指出,使用牌照稅在台北市、高雄市、金門縣及連江縣,由稅捐稽徵處自行填發稅單郵寄納稅義務人;其他縣市係委託監理機關代徵,稅單由監理機關郵寄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應課徵使用牌照稅車輛而尚未接獲稅單者,可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監理單位申請補發。
至於繳納牌照稅管道,包括現金臨櫃繳納,或至便利商店現金繳納,但須自行負擔手續費新台幣6元,並應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便利商店店章繳款書收據聯等資料。
此外,尚可以信用卡、轉帳(包括約定轉帳、自動櫃員機等)管道繳納。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利用銀行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者,須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撥付應納使用牌照稅款,如有不足者,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