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寬興:農地「流轉」!惠農還是土地侵權的尚方寶劍?
【大紀元10月30日訊】隨著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的召開,農村土地流轉問題成為舉世矚目的焦點。不久前,胡錦濤總書記視察安徽農村時表明了允許農地流轉的態度,十七大後,有傳聞說會議並沒有通過對這一問題的決議,據說這一決策在會上遭遇了阻力,由於最高決策體制的不透明,我們難獲得全面、準確的信息,不過,三中全會後,官方媒體開始通過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開發」的典型為農地流轉造勢,顯示「流轉派」已佔上風,終於,2008年10月19日,中國官方媒體全文播發了《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該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農村土地流轉是各界人士多年呼籲的方向,應該說,這一呼籲本身並沒有問題。中國不允許土地私有,但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應屬物權,而物權的首要含義就是物權所有者對所有物的處置權,其中自然包括抵押、交換和贈與等權利。如果說農村土地流轉存在障礙,首先應歸罪於中國土地的城鄉二元結構:城鎮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的分割。只要廢除這種歧視性的二元分割,對農村土地使用權進行平等的登記,對農民來說,抵押貸款、交易出售都不成問題,從解放生產力和盤活資產的角度,這是應該邁出的一大步。
但從政府和官方學者對土地流轉問題的意見來看,破除城鄉土地二元分割的意願並不強烈,他們似乎更注重摳《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字眼,試圖為農村「荒地」、宅基地的流轉,土地抵押貸款和規模開發尋找依據。但由於不願觸及私有化和民主化(集體土地的集體屬性得以落實的手段)問題,他們的討論不可避免地會偏離討論農村土地問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更嚴重的問題在於,他們不願正視目前已經大量存在的農村土地「流轉」的現實後果。儘管國家對基本農田的保護有嚴格的限定,儘管法律規定公共利益和商業開發對農村土地的利用都必須通過徵收的方式來完成,但是實際操作中,涉及農民與地方政府關係的土地流轉活動中,這些規定在地方官員眼中形同虛設,我曾到發出「農民土地宣言」的江蘇省宜興市調查,該市湖父鎮政府以旅遊開發為名,公然將竹海村的基本農田上報為荒地,一路綠燈上去,村民手中掌握的開發商侵佔基本農田的證據根本無法制止當地政府及開發商的違法行為。當基層政權及其官員連基本農田都有膽量、有辦法肆意侵佔的時候,農村的土地流轉早已不是問題,目前需要做的是對這種流轉的規範,而不是一味提倡流轉(至於發生在耕作者之間的土地承包權流轉,由於數量較少,而且多系相鄰農戶間的自願選擇,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
同時我們還要看到,目前農村土地非自願流轉中的收益,基本不可能被農民獲得,以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羅西鄉東朱隆村為例,十幾年來,村支書顧庭房以各種名義將村裡的農田賣光,賣地收入不是分給農民,而是以村集體辦廠的名義,留在了「集體」手裡,到頭來,不僅廠子沒賺到錢,村民還背上了兩千多萬的債務,最後,顧庭房又借市政道路建設的機會,強令農民讓出房屋和宅基地,搬遷到統一規劃中的樓房去住,但是,顧庭房實施的「舊村改造」,既沒有首先向農民提供安置房,也不與農民討論拆遷補償條件,當農民對他的拆遷補償方案表示不滿時,他動用黑社會力量毆打殘疾被拆遷人顧召平,後又將聲援顧召平的32名殘疾人打傷,其中有人頭蓋骨被打出多塊,成植物人,有人被打斷胳膊,有人被打斷腿,還有孕婦因為被打導致流產。
這樣的土地流轉絕非孤例,如果對近年來的農田佔用和農舍拆遷做一系統調查,我們會發現這幾乎已成各地的普遍做法:長官意志、低價補償、暴力威脅。山東日照嵐山區嵐山頭街道王家海屋村支書張金全也是這樣一個隨意就對農民拳腳相加的村支書,村裡的沿海灘塗被其賣光,村民分文不見補償,當所有的土地都被賣光後,他又將目光盯上了漁民的宅基地,並以暴力為後盾,迫使漁民離開世代居住的海邊,搬到幾公里外的小產權房裡過上了「城裡人」的生活。但這樣的遷移嚴重破壞了村民的生產生活方式,在此之前,宅院同時是他們的生產場所,住上高樓後,這些漁民既不可能在樓頂曬網,也不可能在自家客廳裡進行海產儲存和加工,這樣的土地流轉,很可能會使部分村民返貧。
近日,四川都江堰市官員現身說法,以震區災民的商業化安置試點為例,介紹外來商業化力量介入農村土地流轉和搬遷的成功經驗,但不要忘記,這是災民房屋因地震而倒塌後的重建,而災民與一般農民的心理預期值是不同的,另外,災區重建有全國各省的支持,根本不具備普遍意義。我對各地農村的「舊村改造」、「新農村建設」有過一些考察,一般的慣例是只補償農民的在冊房產面積,農民在自家院中的「違章建築」和宅基地本身要麼沒有補償,要麼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而隨著土地的增值,城市周遍郊區農民的土地價值已變得比房屋本身價值還高,可是拆遷補償對此基本不予考慮,另外,由於糧食價格被人為壓低,而耕地佔用又以產糧價值為依據進行計算,對於農村耕地的佔用補償同樣存在過低的問題。於是,搬遷過後,農民除了一套乾淨整潔(有時建築質量還存在問題)的樓房,往往變得一無所有,這實際上是對他們的變相剝奪,並嚴重破壞了他們的正常生產生活形態,更有甚者,像江蘇省宜興市湖父鎮竹海村的村民那樣,每平米二三百元的拆遷補償,根本不足以讓農民在新址上蓋房,很多村民不得不為「舊村改造」而背上債務,只有村官和上級官員賺得盆滿缽滿。至於各級政府承諾的最低生活保障,在農地「流轉」後,多數也成為一句空話。
這些還都是國家對農村地流轉進行限制的情況下發生的,很顯然,再嚴厲的限制,都無法阻擋農村土地按照地方官員(絕不僅僅是農村幹部)的意志流轉,那麼,在沒有對權力有效約束的情況下,放開農村土地流轉的後果是什麼,可想而知。由於農村基層政權近年來的黑社會化趨勢,對農村最後生存基礎——農田和宅基地的強行剝奪,必將引發越來越多暴力事件。當農村最後的生存基礎被破壞,當地方官員每每以暴力為後盾強制推行土地流轉,而司法體系又越來越傾向於為這樣的行為提供支持,農民很可能放棄上訪的希望,轉而走上以暴易暴的道路,那將是中國農村的一場災難。《決定》所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一方面仍通過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限定,壓低農地價格,一方面又空乏無力地重申「不改變土地用途」,但是,近年來,以「荒地」,舊村改造等名義對於農村耕地的佔用早已遍地開花,不「自願」的維權農民多受打壓,一紙《決定》就可以改變這種狀況嗎?
中國的改革走到今天,任何重大改革措施都不能罔顧政治體制改革的強烈要求而單方面推進,否則,所有紙面的美好遠景都不可能得以在現實中兌現。事實上,單獨就農村土地流轉問題進行討論和立法可能毫無意義,重要的是正本清源:一,打破土地二元分割,這需要國家施惠於農村;二,實行土地私有,或者,在不能馬上實現土地私有的情況下,真正落實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屬性,涉及公共利益的土地流轉,必須嚴格遵循民主原則,由村民會議集體討論,而不是由「掌握公章的人」自己說了算,三,真正尊重法治,樹立神聖的產權觀念,對侵害農民土地權益的地方官員和黑惡勢力,以最嚴厲的手段進行打擊,改變目前農村上訪無效,維權成本過高的問題,以法治約束和規範土地流轉。
坦白地說,我看不到短期內中國農村會產生這種政治體制上的變動可能,也不看好農村的法治前景,因此,我對於任何在近期加速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政策,都表示強烈懷疑。我們不要低估基層政權侵佔農民利益的膽量和效率,如果沒有相關配套的政治體制改革,單純加速農村土地流轉,無疑是賦予地方官員侵佔農地的尚方寶劍,用不了幾年時間,中國農村將會雞飛狗跳,民不聊生,以土地革命起家的中國共產黨也將喪失其真正的統治基礎,而對中國農村和中國農民來說,土地流轉的加速會在短時間內改變其習慣的生產生活生態,破壞歷史形成的土地資源結構,等惡果顯現時,補救的成本之高,可能是我們這個社會難以承受的。
土地流轉是所有文明社會的常理,也是中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革的方向,但具體到我們所處的歷史時期,不應該得出一個簡單的結論:主張農村土地流轉就是改革派,反對農村土地流轉就是保守派。對當今的中國而言,唯一的改革與保守之分,是是否主張應有與經濟改革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民主、法治。不解決民主與法治問題,再好的經文也會被從上到下的官場和尚們念歪。越多的概念創新,往往就意味著越多的普通民眾受侵害。中國社會最需要的是回到事實,回到常識,讓變革中的每一方都有利益表達的渠道,只有這樣,「改革」才能避免社會矛盾疊加的過程,才能避免對經濟資源的短視性開發淪為社會衝突與分裂的淵藪。
──原載《民主中國》(//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