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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
【大紀元10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二十九日電)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決議,選罷法第六十七條之一「當選人逾期未放棄外國籍視為當選無效」於去年十一月刪除,規定刪除後若發現有逾期未放棄外國籍者,仍視為當選無效,中選會會撤銷當選公告,並註銷當選證書。
由於有部分現任與卸任立委都曾遭質疑有雙重國籍,中選會於六月底的委員會議曾討論「立委宣誓就職前,未放棄外國籍」該如何處理,但未做出決議,之後又函請法務部就行政程序法適用問題表示意見。
中選會委員會議下午再度討論,做成決議,自八十年八月二日增訂選罷法第六十七條之一「當選人逾期未放棄外國籍視為當選無效」規定起,至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刪除的有效期間內,公職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若逾期未放棄者,雖於規定刪除後才發現,仍視為當選無效,應由中選會撤銷當選公告,並註銷當選證書。
中選會並決議,公職當選人涉有當選無效疑義者,由中選會幕僚先調查後再提委員會討論;中選會將以此作為日後處理公職人員具有雙重國籍的處理方式。
中選會秘書長鄧天祐受訪表示,中選會從相關單位取得資料,前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劉寬平涉嫌在立委任內有雙重國籍,中選會會調查。
原選罷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但去年十一月七日修法時已將該規定刪除,回歸國籍法「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已擔任者,各縣市公職由行政院或各級政府解除職務,立法委員應由立法院免除其公職身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