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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後才劃標線… 違停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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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頭份鎮31歲鎮民曾雍祺,收到苗栗監理站裁決書,指他5月間在新竹市違規停車,處900元罰鍰。

停車後施工裁罰撤銷

曾雍祺不服,認為當天停車時,地上沒有任何禁停標線,下班後開車時竟發現車已被拖吊,停車位置已被劃上「大客車專用」標線,向苗栗地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法官調查後發現當天正好有標線工程施工,認為曾雍祺在標線劃好前已停車不無可能,裁定不罰,原處分撤銷。

曾雍祺告訴法官,5月9日上午8點上班前將自小客車停在新竹市中山路44號前,當時地上並未劃設任何禁止臨時停車、禁止停車及公車招呼站等標線。下班後要開車時,卻發現車子已被拖吊,地上多出「大客車專用」標線,向市警局交通隊詢問,才知道市府交通局當天劃製交通標線,但未通知交通隊。

法官傳訊施工工人,工人做證說,5月9日上午8點開始劃標線,當時停放很多車輛,都先用堆高機將車輛移到旁邊,等線劃好,再將車放回原地。法官認為,曾雍祺當天上午8點前就將車停放那裏,打卡紀錄可以佐證,顯見曾停車時,「大客車專用」標線尚未繪製完成,並非不可能。

法官另函詢交通局,承辦人答覆說,廠商表示當天進場先標繪紅、黃線,中山路44號前的車格因須以白線標繪而在事後辦理,9日確有可能尚未存有標線。因此,既然不能排除標線劃好前,曾就已停車的可能性,應做對異議人有利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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