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繳納主體欲變更 11月底前申請
【大紀元10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五日電)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仍可變更原選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但須在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6個月內申請,也就是需在11月底前申請。
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合併申報,可選擇夫或妻其中一人為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在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 6個月內申請變更。
因此,欲變更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應在今年11月30日以前,出具原選定及變更後納稅義務人具名簽章的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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