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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
【大紀元10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二日電)立法院衛環及勞工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明定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民用機場、民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產生的噪音若超過標準,應訂定噪音改善計畫;無法改善者,得訂定並執行補助計畫,不過,補助是用在改善噪音防制設施並以一次為限。
立法院衛環及勞工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蔡正元等人提案的「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
初審通過草案條文規定,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系統,以及民用機場、民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產生的噪音,如果超過管制標準,其營運或管理機關應訂改善計畫;若無法改善,得訂定補助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據以執行,但補助計劃必須用在改善噪音防制設施且以一次為限。
先前桃園中正機場周邊管制區住戶曾發生「假申裝冷氣、減震設備,真詐領補助」弊端,「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未來若能三讀過關,將可為居民請領補助、自行改善噪音防制設備,取得法源依據。
為了處理日益增加的機動車輛噪音案件,草案也規定,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的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的情況,被檢舉的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應於指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對於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主管機關是採取先要求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再處罰,草案也清楚明定所謂限期改善的期限是指,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