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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
【大紀元10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慶川/特稿
調查局每年實施通訊監察案件,約維持在五至十萬件之間,除了調查局外,刑事局、國安局及軍情局也有實施監聽的權責,為防止違法監聽,我國在八十八年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公務員違法監聽最重可處五年徒刑。
要進行監聽,必須檢具相關犯罪事證後向檢察官申請監聽票,檢方初審後送法院,經法官核可後,才可以取得通訊監察書(俗稱監聽票 )。
一旦被違法監聽,受監聽人可請求損害賠償,每被非法監聽一天,可爭取一千五百元至五千元不等賠償。
調查局實施通訊監察案件,主要以行動電話為主,約佔八、九成,市話及電子郵件佔少數,七十%是毒品案件,其次則是經濟及貪污等案件。
早期,通信監察浮濫時,曾發生檢方核准監聽一線,監聽單位卻趁機加掛線路竊聽,外傳,也曾有調查員偵辦經濟案件,趁監聽上市公司大老闆之際,獲取利多消息炒股。
國安局、軍情局對外雖均稱僅做境外監聽,不做境內監聽,但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國安及軍情首長,對於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可逕行核發通訊監察書,因此常引發外界質疑可能藉此竊聽國內重要政經人士來蒐集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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