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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特別費案 高檢上訴:二審判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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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九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灣高檢署今天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高檢署指出,原判決引用法務部的法律諮商意見、「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行政慣例」等說法,有判決不備理由、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等違背法令情事,況且對特別費性質的見解理由矛盾,所以提起上訴。

高檢署表示,原判決認為行政院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3017次會議記錄、行政院主計處及法務部於當天院會的報告內容,以及法務部當天所提出「法務部就有關首長特別費之法律諮商意見」有證據能力,違反傳聞證據法則,而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

再者,原判決創設現行預算、審計、主計、會計法規所沒有的「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概念,認為首長特別費「領據列報」部分一旦經以領據具領後,即核銷完成,且將預算法上屬公款性質的首長特別費,一分為二,認定「單據列報」部分仍屬公款,「領據列報」屬「定額概算型費用」的實質補貼。

高檢署認為,原判決的「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概念於法無據,且與預算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歷來行政主管機關之函釋意旨不符,有「判決不載理由及所載理由矛盾」及「判決不適用法則」的違法。

另外,原判決提到特別費有「行政習慣法」及「行政慣例」問題。

高檢署指出,首長特別費需「因公支用」的性質及核銷程序,已有預算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明文規範,且實務上也有其他首長以檢據核銷及全數因公支用或未曾具領方式處理領據列報的特別費,並非所有首長均遵循原判決所謂的「先例」,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四一九號解釋意旨,既有相反的先例,已難認為是具規範效力的行政慣例。

況且原判決所指特別費領據列報的核銷方式,僅為首長與會計人員的認知,並不足以使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無法成為行政慣例法。原判決認「領據特別費」屬「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是依多年來核銷程序所形成的行政慣例,並產生「行政習慣法」效力,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的違法。

高檢署表示,原判決前後主張的首長特別費性質,或稱「公款」、或稱「補貼性質,亦非為個人所得」、或稱「已喪失公款之性質,而屬於該具領首長所有」、或稱「屬於首長個人所有,但負有公法上之任務負擔,應作為公務上之交際應酬、犒賞使用」、或稱「是否支出在所不論」,前後論述不一,互相矛盾,顯有理由矛盾的違法。

高檢署強調,依「預算法」或「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均已明確規範首長特別費屬「因公支用」的公款性質,特別費只有一種,並不因核銷方式為領據列報或單據列報的不同,而有不同性質。原審將首長特別費依核銷方式區分為以「單據列報」部分仍屬公款,「領據列報」屬「定額概算型費用」的實質補貼,加以引述論斷,得出被告在主觀上、客觀上不構成犯罪的結論,均屬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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