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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重新計票 司法院定相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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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七日電)選舉將屆,司法院為因應新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重新計票由法院辦理的規定,最近擬定計票參考流程和實施要點,供法院辦理重新計票參考。選舉結果出爐後,只要得票數次高者和當選者等票數差距在千分之三以內時,當事人就可繳交保證金直接向法院聲請重新計票。

去年十一月修正公布的選罷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得票數最高與次高的候選人,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的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的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

法條規定,查封選票後,須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選委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若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應予撤銷;應當選而未予公告,應重行公告。

司法院表示,依照計票辦理流程,只要得票數次高者和當選者票數差距在千分之三以內,當事人不服選舉結果,就可繳交保證金直接向法院聲請重新計票,不需經由訴訟程序。法院會審酌是否符合選罷法要件,再進行查封與重新計票。

司法院說,若選舉結果改變,將會發還保證金,若無改變結果,則不發還保證金。

司法院指出,經與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商,並聽取各地方法院選舉法庭庭長、法官意見後,擬定「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流程」、「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供各法院辦理重新計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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