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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自有房屋無償借親友營業 仍須納稅

【大紀元1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六日電)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幫助自己家人或親友開設公司行號,常會以自有房屋借與家人或親友開設公司,並向法院公證來證明無償關係。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是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仍應計算及申報租賃收入及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某甲將其自有房屋借與其子開設公司,2003年未申報租賃收入,經國稅局核定其租賃所得,某甲雖主張該房屋借與兒子無償使用,並未收取租金,且兒子不是所得稅法規定的「他人」。

不過,國稅局指出,因某甲借與兒子的房屋是作為公司營業使用,並非供兒子個人使用,由於公司是法人,與自然人人格不同,屬所得稅法規範「他人」,且房屋是供營業使用,與稅法規定免設算租賃所得的規定不符,因此,對某甲補稅,某甲雖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

國稅局指出,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是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及申報租賃收入及繳納所得稅,且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