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國保欲抓人 張寶亮母子難歸家

張寶亮:胡澤青是上海幫迫害無辜民眾的具體操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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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4日訊】(大紀元記者方曉採訪報導) 2007年末,上海市公安局國保處人員駕囚車到原上海警察張寶亮家欲抓人,並到他的哥哥單位命令:無論發生任何事,都不允許他去見自己兄弟。張寶亮分析此乃上海公安局欲對他曾揭露陳良宇及吳志明而抓他甚至殺人滅口,便與80歲老母當即逃離上海躲避,至今不敢返家。他呼籲外界關注中共上海幫對民眾的迫害。

原上海市閘北分局副科級警察張寶亮,近日對大紀元記者披露,上海市公安局國保分局局長胡澤青是上海市迫害法輪功及殘害民眾政策的具體執行者,上海被整死的人,打死的人都是在其的具體操作下進行的。

張寶亮表示,上海公安局國保處人員在07年12月24日找到他哥哥單位的領導,命令其不管發生什麼情況,都不允許張去見兄弟張寶亮,否則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其承擔。當天下午他回家時,發現一輛抓人的囚車停在自家門口,並有公安在他家院內。

於是他帶著80歲的老母親當即離開上海,前往山東曲阜《中華申正網》站站長孔強家尋求幫助。

張寶亮氣憤的指出,像他這樣做了20多年的警察,因為瞭解公安內部的黑暗,多次寫信給各部門領導,反映上海公安個別警察造假害民,並揭露上海幫陳良宇及上海市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吳志明所犯的罪惡,不但沒有結果,幾年來他本人反遭到打擊報復,包括被毒打,直到被無辜開除。在辭舊迎新之際國保要抓他,其捏造一個罪名就會把人關起來甚至滅口,家人也受到牽連。

張寶亮:「只要在公安系統幹三年以上,就知道裡面有多黑暗——沒有憲法、王法可言,害人非常方便。江澤民的外甥吳志明到上海後就幹壞事害民。最早的政治保衛處被其改為國保局,胡澤青是局長。上海市一切打、砸、搶、偷的惡事都與他們有關,流氓土匪暴徒都當國保,實際是個國匪局」。

張寶亮還表示,他一直為自己和兒子艱難維權,作為回民,父子曾被強迫吃豬肉,這只是遭受慘無人道迫害的形式之一。作為伊斯蘭教信仰者,他強烈希望能聯繫到伊斯蘭半島電視台,從而得到他們的呼籲和幫助。

記者近日給上海市公安局去電詢問張寶亮事件,接電者表示自己不清楚此事,記者向其查詢國保處電話,對方表示電話保密不能透露,便掛斷。

孔強近日對記者表示,「張寶亮離開上海時連衣服都沒帶,一直住在我家,過新年都不敢回去。張寶亮做了20年的警察都是這個結果,整個社會就是一個黑社會,我正在為張寶亮寫文章」。他希望大紀元揭露胡澤青等在上海犯下的反人類罪行並為張寶亮呼籲。

張寶亮近80歲高齡的母親也被打過,05年11月上海國保20多暴徒上門砸門、砸房子,還偷走她2000元錢。老人家經歷過國民黨統治年代,對比之後,她表示:上海市國保哪裏是人民警察,還不如日本鬼子!

據《中華申正網》報導,張寶亮因為在給胡錦濤總書記的信件中陳述陳良宇玩女人,吳志明是法盲,2007年7月11日下午約1點,被上海市公安局公安局普陀分局以誹謗他人涉嫌違法而被行政拘留10天。時間為7月11日至7月21日,在拘留所10天的時間裏,張寶亮有7、8天被迫輸液。

被拘留後,張寶亮不服而向上海市普陀區法院提起訴訟,而該法院作出不公開審理,在上海市公安局沒有提供任何張寶亮誹謗他人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作出「程序合法,維持上海市公安局國保處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開庭中律師的直言: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張寶亮誹謗了誰,審判長無奈的宣讀了一個所謂的秘卷中的一句話:「誹謗陳良宇和吳志明是攻擊黨和國家領導人」。

孔強還表示,《中華申正網》和張寶亮詢問了很多業內人士和法律界人士,得到的答覆都是:一. 此案不公開審理屬於違法;二. 陳良宇和吳志明是哪個國家、那個黨派的領導人;三、沒有誹謗的事實,那有誹謗的程序問題,屬於法律界的恥辱。

不知上海市公安局出於什麼目的,在判決書下達後的十天,就是12月24日發生張寶亮事件。

張寶亮對大紀元記者說,人被打了針或喝了他們給的水,就會讓你說什麼就說什麼,讓你幹什麼就幹什麼,非常可怕。

引發張寶亮及家人陷入災難的竟是一樁小小的校園糾紛所致。2002年9月30日,張寶亮之子張麗晶作為上海大學學生會主席,在管理學生中與上海大學校務處負責人兼上海大學派出所所長尤麗芬的親戚宋旭東發現校園糾紛,包括時任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在內的許多上海高官介入。

張利晶受到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並遭受了一系列體罰,如11月份的季節開足空調凍,讓張利晶一個回民吃豬肉等等。

於是張寶亮和兒子張利晶開始了上訪和信訪打官司的維權之路。

2004年,張利晶已經被迫遠走德國,當了20多年警察的張寶亮也被吳志明和陳良宇以莫須有的罪名辭退,成了一名普通百姓。 上海市公安局從局長吳志明到各級地方派出所民警都對張寶亮及其家人進行打壓!

附:<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中華申正網》提供。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07)普行初字第76號

原告張寶亮,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普陀區桂巷新村79號1511室.
委託代理人姚建國,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地址上海市大渡河路1895號.
法定代表人韓力鳴,局長.
委託代理人於鳳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陳娜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工作人員.
原告張寶亮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作出的第2200700396號行政處罰決定,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於2007年10月9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廳,於同年11月29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張寶亮及委託代理人姚建國,被告的委託代理人於鳳美、陳娜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認定:原告張寶亮於2007年5月30日在桂巷新村79號1511室實施了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於2007年7月11日對原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第2200700396號行政處罰決定。

原告訴稱:被告沒有事實證據證明原告犯有違法行為,所作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請求1、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2、判令被告為原告恢復名譽並向原告作書面賠禮道歉。

被告辯稱: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要求予以駁回。

被告為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供證據和法律依據如下: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條、第九十一條等規定,證明被告具有作出治安管理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

二、受案登記表、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報回執單、信訪事項審批表及附件、2007年7月11日對原告所作的詢問筆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一)、行政處罰覆核審批表(一)等證據。證明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程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等規定。

三、被告對原告所作詢問筆錄,對證人牛志林、王前福、羅日丁等所作詢問筆錄,牛志林所寫的”我對張寶亮事件的認識”,牛志林、王前福的辨認筆錄和照片,檢查筆錄和檢查意見書,在中國百姓網、中華申正網、中國維權萬里行網站發佈的相關文章等證據。證明,自2007年5月30日起,原告為洩私憤向牛志林、羅日丁提供虛假材料,牛志林、羅日丁未經核實在多家網站上發表了文章,實施了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違法行為。

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被告適用法律正確。

原告對被告舉證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1、原告向牛志林、羅日丁提供了材料,他們進行發表不是原告的行為。是否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被告沒有核實過。2、被告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未進行事先告知。故被告處罰原告的事實是不存在的,被告無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執法程序也是錯誤的。對此,被告質辯認為:(1)證據可以證明,在原告授意下,通過網站發表了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文章。(2)被告對原告依法進行了事先告知,原告拒絕在筆錄上簽名。被告對原告處罰合法有據。

經審理查明:2007年6月22日,被告接到反映原告在網上公然侮辱他人的舉報後予以受理查處。同年7月11日對原告進行了傳喚。同日,對原告作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併進行覆核後,被告作出了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向原告進行了送達。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被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具有作出治安管理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資格。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對原告所作的詢問筆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一)、行政處罰決定書上雖無原告簽名但均有2名民警和見證人簽名。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履行了受理、傳喚、調查、事先告知、覆核等程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執法程序合法。原告認為被告執法程序違法的質辯意見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經庭審舉證、質證,被告舉證的證據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予以採信。上述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明原告實施了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違法行為,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違法性和可處罰性。

因此,被告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原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綜上,原告請求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並要求被告為原告恢復名譽並作書面賠禮道歉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作出的第2200700396號行政處罰決定。

二、駁回原告張寶亮的其餘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張寶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文忠

審 判 員 張震宇

代理審 判 員 朱曉文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戴靜華(//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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