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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航權不符合無形資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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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三十日電)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公報去年起上路,航空業者極力呼籲航權應依該公報納入無形資產,否則公司淨值勢必被嚴重低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官員對此表示,航權不符合無形資產條件,抽查也未發現有公司因未遵守公報,導致財報虛偽隱匿不實。

看上台灣航空業併購價格便宜,據悉,包括中國第四大航空集團大新華等多家外資有意入股遠東航空,航空業者把茅頭指向未能依三十七號公報,將航權以無形資產反應價值,導致公司應有價值遭低估,讓外資可趁機撿便宜。

不過,金管會證期局官員表示,根據三十七號公報規定,無形資產必須符合認列條件,包括該無形資產可被企業控制、可辨別、未來具有經濟效益、資產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資產成本可被衡量等。但航權由交通部核發,航空業者取得後也無法自由轉讓,航權因此不符合無形資產條件。

證期局官員表示,三十七號公報上路至今,若外界有疑慮,可由訂定公報的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再討論,但尚未接獲航空等業者反應有問題,若因未遵守三十七號公報導致財報虛偽隱匿不實,也未接獲相關檢舉,證期局定期抽查中,同樣未發現相關問題。

證期局官員直指,航權到底算不算無形資產,可視實際個案再討論,甚至請交通事業主管機關釐清,不過若航空業者連會計師第一關都說服不了,航權要依三十七號公報以無形資產在財報上反應,恐怕不容易。

航空公司取得航權,卻無法透過財報反應價值,使航空業者大表不滿。不過,證期局官員表示,一家公司的價值、股價,並非僅靠財報反應,若手上航權有價值,投資人、潛在併購者一定看的到,也會反應到股價、併購價格上。

證期局官員舉例,若A有意併購B航空公司,B帳上資產為一億元,但A經過對價、實際查核後,願意花二億元併購,中間一億元溢價就代表B公司的商譽,航權若有價值,就會由商譽價值反應。

證期局官員表示,航空公司取得航權,不代表一定可創造收入,加上航權不是由對價過程取得,如何判斷價值?

證期局官員進一步表示,會計準則很專業,若航空公司認為航權等應納入無形資產,可備足國外案例等資料向會計師主張,由會計師判斷,會計師對簽證的財報需負起完全責任,否則依證交法,需面臨民法、刑法相關責任。

證期局官員表示,三十七號公報上路最大意義,是讓國內會計準則更完整,與國際接軌,企業資產可正確入帳,讓投資人可更客觀衡量財務報表、不被誤導,公報的目的不是要協助企業賺更多錢。

證期局官員說,三十七號公報影響非全面性,主要影響產業為初期研發成本高的產業,如生技、高科技業,因前期投入研發成本高,又不保證未來可創造獲利,這些產業希望藉由三十七號公報,讓研發成本在財報上以資產反應,而非費用,但同樣需符合無形資產認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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