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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送帽子T恤遭控賄選 許淑華等1審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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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二十九日電)台北市議員許淑華被控2006年市議員競選期間,以T恤、帽子等物品向選民賄選,遭依違反選罷法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這樣的行為並不構成對價關係,昨天判決許淑華和競選工作人員等四名被告均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根據檢方起訴,許淑華為求順利當選,與友人曾芝儀共同設計競選T恤及帽子圖樣,分別交由美倫公司、伸友公司印製T恤三千件(每件成本新台幣五十元)與帽子一千五百頂(每頂成本四十三元至四十五元)。

起訴書表示,2006年十一月五日上午,許淑華與許明祥利用競選總部成立的機會,指派簡如雯發放競選T恤及帽子給不特定選民,並與助選人員在現場以麥克風向選民要求投票支持,被檢方認為違反選罷法,將許淑華、競選辦公室主任許明祥、助理簡如雯與曾芝儀等四人起訴。

不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雖然物品價格超過法務部「賄選犯行例舉」所規定的上限三十元,但價格相差不大,且法務部是在2001年公布規定,與許淑華等人的行為時間相隔已五年,考慮物價上漲等因素,應與規定金額基準性質相類。

另外,縱然當天確實有發放帽子和T恤給在場不特定的民眾,但並沒有約定投票權行使的對價關係,因此不構成賄選,應判決許淑華等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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