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二十九日電)中國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是否放棄美國綠卡議題,美國在台協會今天表示「不對個案評論」,強調是由美國國土安全部及移民局主管相關業務。美國在台協會並舉移民與國籍法第二三七條指出,如有在他國停留一年以上且未申請再入境許可等情事,就被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綠卡)。
馬英九昨日召開記者會說,1977年左右,他因在美國申請助學貸款及工作的關係,曾以依親方式申請綠卡,但已在1980年代後期放棄,至今已有二十多年。
對此,美國在台協會(AIT)上午接受中央社訪問時表示,「不對個案評論」。
美國在台協會官員說,放棄美國的永久居留權的程序有主動、被動不同,美國在台協會是有「主動」放棄的相關作業領表規定,但是否為「必要條件」,眾說紛紜,須就個案向主管的美國國土安全部或移民局洽詢。
美國在台協會並舉出移民與國籍法第二三七條,說明「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的行為態樣。「如果你出現任何違反移民與國籍法第二三七條的行為,將構成失去永久居留權的要件,你可能必須接受移民法庭裁決是否仍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
依上述法律,出現下列四種行為,將被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包括:「移居至其他國家並在當地永久居留」、「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一年以上,同時未申請再入境許可或返國居住簽證(returning resident visa),然而,即使在外停留時間少於一年,美國政府仍可決定是否已放棄永久居留權利」、「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兩年以上,雖已經核發再入境許可但未取得返國居住簽證。不過,即使在外停留時間少於一年,美國政府仍可決定是否已放棄永久居留權利、「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期間未報繳所得稅」。
AIT針對放棄綠卡(永久居留權)設有規範程序,如果要放棄綠卡,應帶新舊護照和綠卡,在星期一到星期五早上八點至十一點上班時間,到美國在台協會領事組三樓移民科八號窗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