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沒有藐視法庭罪
【大紀元1月2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男子於苗栗地院出庭時,罵法官是「菜鳥法官」、檢察官是「奶嘴檢察官」,結果依侮辱公署罪判刑8個月,不可易科罰金。曾涉入陳哲男司法黃牛案的梁柏薰,在法院當庭嗆說「審判長你是孬種」,遭依侮辱公署罪判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
法官審理案件時,屬於執行公務之人,若當事人出言不遜,則是觸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或公署罪,最重可判刑半年。
至於在法庭內咆哮,因台灣沒有「藐視法庭」罪,若當事人或旁聽者在法庭內影響案件審理,法官可依法院組織法請咆哮者出法庭或由法警看管至開庭結束,若情節重大,則依妨害公務或侮辱公署罪送辦。
(//www.dajiyuan.com)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