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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中心2007年第四季執行歸入權逾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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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二十八日電)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以股東身分催促各上市上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對內部人短線交易行使歸入權,或由其代位行使歸入權案件,去年第4季執行結案9件,結案金額新台幣1006萬2918元。

投保中心統計,自83年下半年度至96年上半年度止,應行使歸入權案件共計4814件,應歸入金額26億6906萬8433元;已行使結案4567件,已歸入金額13億7245萬9260元;未結案件247件。

證交法第157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逾10%股東等公司「內部人」,對公司上市股票,於取得股票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短線交易」因而獲利者,獲利應歸公司所有,公司董監事應為公司行使「歸入權」,要求將短線交易獲利歸入公司。

另外,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若不行使「歸入權」,股東得以30日為期限,請求董監事行使職權,逾期未行使職權時,提出請求的股東得代為行使「歸入權」;因投保中心持有各上市、櫃公司股票,具股東身分可代公司董監事行使「歸入權」,要求公司內部人將短線交易獲利,歸入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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