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二十八日電)五十二歲男子古紹源從小被嘉義縣古本、古劉淑蘭夫婦領養,不料,養父九十二年去世後,對病痛纏身的養母不但沒有照顧,還賣掉養母住處,養母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控告養子遺棄,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審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減為五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古紹源明知養母年歲已高,患有高血壓、鬱血性心臟病、功能性腸胃道炎、急性膀胱炎、右腳踝關節炎、腫痛、足背腫等宿疾,不良於行,根本無法自行謀生。
被告的養父於九十二年八月間去世後,不僅沒有給予養母必要的生活費,也沒有居住在一起,更對養母不聞不問,其養母僅由鄰居協助照料,而且,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將養母所居住的住家出售,養母在買主通知遷移時,才傷心向法扶會求助,並提出遺棄告訴。
被告辯解養母尚有土地等財產,並非無法謀生,判決書表示,養母只靠每月五千元老農年金過活,名下民雄鄉西安段有六筆土地,其中一筆已劃定為道路用地;另四筆早已做為道路使用,且僅持分九十分之十一,根本無法處分;另筆土地雖為其個人所有,但鄰近祖墳,不宜處分。至於市場攤位,九十四年已由鄉公所出租他人使用,與她無關。
被告另以生意失敗,欠債的情況下,實在無法撫養養母,但被告於九十四、九十五年度間,尚有多家公司股票投資所得,且其妻名下有土地及房屋,還有投資股票獲利所得,並非毫無財產或收入。
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審結,被告為養子,依法令,對養母應負扶助、養育及保護的責任,但被告所為,明顯犯下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審酌被告大學畢業,應知道子女對父母應盡養育責任,何況是具有養育之恩的養母,被告卻在養父過世後,對養母不聞不問,並將養母數十年賴以居住的處所出售,所得用在償還自己的債務,因此,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犯罪時間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符合減刑二分之一條件,減為五個月,但不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