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鞏勝利:中國真玩《法律》公平?

【大紀元1月26日訊】2008年1月16日下午,廣東省高院就許霆申訴案發出裁定書,裁定為「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發回廣州中院重審。24日廣東省人大委員、廣東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省人大代表黃龍雲在審議廣東省高院、檢察院報告時揭示:「廣東處於改革開放的前沿,將會有大量類似案的新型案件發生,希望兩院對弱勢群體的審判要慎重」(見2008年1月24日 09:58:52中新網《廣東副省長黃龍云:類似許霆案的新型案件應慎重審判》),這就是說:強勢的各級政府官員與弱勢普通公民、要怎樣「慎重」到法律年前「人人平等」(見中國《憲法》第33條第二款)?

若在把許霆案,擺上中國近60年的所謂《法律》天平上:按前30年刑罰,許霆將被殺頭;按後30年至今,若是「撥亂反正」的話3—8年徒刑;若是繼續「亂法之治」則可能被判10—18年徒刑。若真要「法制中國」,則需要人治之外真正公平、公正、平等《法律》秩序,許霆則應該當庭無罪釋放。

而更加尖端的事實是:以往中國貪官200、300萬元、上1000多萬元以上才夠被判無期徒刑,更何況「中國第一貪」故意、挖空心思掘取了中國國家4.82億美元的廣東省開平市原中國銀行行長余振東等才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而許霆竊取17.5萬中元的危害,遠比舉國震驚的「第一貪」輕100倍,而《刑罰》卻數倍加重處罰治罪?難道這就是中國法律號稱的要「人人平等」嗎?許霆案,一審、被裁定發回重申,則標誌著中國法律的真公平、還是要國家的真正義?

近60年的中國,中國「法律」一直是:被一個人、一個派別全權拿捏的所謂國家法律。前30年廢除《憲法》是這樣;後30年,至今沒有任何一單、一個《憲法》審判、裁決案例為標誌,中國必然是「大躍進」「文革」「六四」等等及形形色色「許霆案」件的歷史必然。

沒有真正國家根本法律規則、近60年法律規則源頭短缺的中國,許霆案是一個歷史遭遇的必然——24歲的許霆,在廣州市城市商業銀行櫃員機提款時因按「0」、櫃員機慷慨施捨、自己又貪念取走一張、兩張、三張……一直取了171筆、總計取出17.5萬多中元(見07年12月19日《南方都市報》A37版、及中國各大主流媒體跟蹤「許霆案」系列報導】,但這是所有中外公民按「0」都會犯的一個很簡單的基本錯誤。倘若一個人人都能夠連續「一按」就犯的事成了這個國家的嚴重罪行,那麼廣州市地方法院判許霆為無期徒刑的定罪就一定有問題。因為任何一個國家的公正法律和治罪,絕不可能都人人可以對號入座、所有公民都犯同樣、一模一樣的錯誤罪行。假如中國長江防洪漏水缺堤了,除了守護者外要被懲罰之外,是否也該把漏水的大堤也一起當做主犯來罪加一等?

還有,要是有人一遍又一遍施捨給另外一個人、到17.5萬中元,你能致他罪行嗎?若是許霆一遍又一遍、107次的接受了他人而不是櫃員機——這犯罪還能成立嗎?但現在是櫃員機施捨、許霆又100%的貪得無厭接受了,這就構成了重大、極大危害的犯罪?你願意給,我願意要,豈不兩相情願,合法成立?

中國部份無期徒刑案例典籍





這是中國「無期徒刑」罪的經典一覽。

而眼前另外兩人的「無期徒刑」是,幾乎就在與許霆案審理的同時,吉林省高院二審維持對原上海市第一腐敗頭子市委書記陳良宇的秘書、上海市委辦公廳副主任、上海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人稱「上海一秘」、原上海市寶山區區長秦裕,以索取、收受賄賂款物折合682萬餘元,被判無期徒刑。吳明烈是因向秦裕等受賄總計1000萬元,也被二審終審被判處無期徒刑。概論「無期徒刑」都與許霆天上地下啊!?

法律的邏輯與實踐也非常簡單。其前車之鑒有:故意、挖空心思掘取中國國家4.82億美元的廣東省開平市原中國銀行行長余振東等才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而許霆竊取17.5萬中元犯罪的危害,難道比余振東還要更為嚴峻、更大的災難?!同樣是「盜竊罪」之一——這,怎樣在這個國家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見中國《憲法》第33條、第二款)同是掘取中國國家的財富:一個是17.5萬元人民幣,另一個是4.82億美元,竊取17.5萬中元的被中國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而竊取國家4.82億美元的卻被判為12年徒刑,難道這就是中國《憲法》《刑法》的公正和「人人平等」的歷史結果嗎?

最後,借用香港一位16歲名叫小娟、小女孩的話說:「在爭取正義的奮鬥中,我們唯一的報嚐只有一次機會。你不必指望你明天可能再有這個機會,而是必須努力不懈、奮鬥不息地把握住今天」。 一個人在國家法律及其生活的面前不正要這樣嗎,「錯」走一次,而這次機會就讓這個公民一生、一世的錯過?!而官員貪腐卻馬放南山,抓了「小」的、放了更「大」的,使所謂的法律公平形成社會紊亂。

(作者系《國情內參》首席研究員)

(鞏勝利特別聲明:作者對本文所著內容與事實,負有不可推卸、當然的法律責任。若有任何需求請通過Gvv21@hotmail.com與作者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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