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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個資 1筆擬重罰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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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個人資料滿天飛,台灣法務部、經濟部等跨部會昨日研議,確定將能大量蒐集個資的電子購物、郵購及大型升學補習班等三個行業,由中央主管機關採「指定」適用方式納入個資法規範。法務部官員指出,這是個資法八十四年立法以來最重大變革,依個資法規定,業者若洩漏客戶每筆個資,至少須賠償兩萬元。

台灣法務部也表示,經濟部、教育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將依該三個行業的公司資本額、營業額等條件,儘快研議出適用的公司對象,最快3月對外公告指定施行。

保障近千萬人隱私

據了解,昨日跨部會會議已有共識,包括東森購物、博客來網路書店等傳出客戶個資被外洩者,或者網路購物業者Yahoo!奇摩、富邦momo台及大型升大學、高普考補習班都將納入適用,初估全國將有數百家業者納入,有近千萬名民眾個資受此項保護。

去年底,法務部、行政院消保會彙整被詐騙案,發現去年九、十、11月共三個月時間,就有八百三十一名東森購物台客戶的個資被詐騙集團取得,持以企圖行騙。

台灣法務部昨日邀集經濟部、教育部、行政院消保會、警政署等機關研議,與會官員一致認為,擁有大量民眾個資的購物頻道、購物台、郵購業者、補習班等業者,都應納入個資法規範。

台灣法務部官員舉例指出,有一位媽媽申訴,升學補習班業者打電話來,「竟連我兒子學測考幾分都知道」、「個資外洩太恐怖了」,因此,升學補習班也應納入個資法規範。

與會機關會商決定,在個資法修正案未完成立法前,將依該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三項規定,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電子購物及郵購的無店面零售業,及大型升學補習班等三大行業業者,納入個資法適用對象。

台灣法務部表示,此規定施行後,若有詐騙集團以民眾在電視購物台購買的商品、個資等資料,向民眾詐騙錢財,依個資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除非購物台方面能證明無過失,否則應賠償兩萬至十萬元民事損害賠償。

不溯既往 舊案無法獲賠

不過,因「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規定,目前個資已被外洩的民眾,無法據此獲得損害賠償,只能自行舉證,向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官司,不過因難度高,勝訴機會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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