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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事故造成傷亡 七月起廠商需主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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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淑芳台北二十三日電)保護消費者權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研訂「商品事故通報辦法」,預定今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商品報驗義務人必須在獲知商品發生使用意外,造成消費者傷亡的3個工作天內主動向標準局通報,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國內外各類商品使用事故頻傳,為保障消費者安全,標準局依去年修正的「商品檢驗法」,研訂商品事故通報辦法,作為蒐集商品事故資訊,以利後續處置依據,預定今年7月起正式實施。

這項辦法課以商品報驗義務人(廠商)主動通報責任,報驗義務人需在獲知商品發生燃燒、爆裂或因使用商品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發生死亡、重傷害(需住院治療)、永久性殘疾或永久性傷害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向標準局通報商品名稱、廠牌、型號、事故情形與事故原因初步判斷、已知消費者受害狀況等。

報驗義務人必須在獲知消息起15天內補充報告造成事故商品的商品序號、產地、銷售地區、數量、銷售通路、擬採取何種矯正措施等資訊。

標準局表示,廠商若未依法進行通報,將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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