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贗品
【大紀元1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二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天針對購物台販售贗品事件指出,刷卡付費的消費者可先申請提列暫付款,直到爭議解決為止,或進一步以瑕疵品為由,要求退貨、退費。
消保會組長劉清芳指出,近日發生購物台販售贗品事件,消費者擁有以下3項權利。
第一,因為電視購物行為屬於特種買賣性質,消費者依據消保法第19條規定,得於收受商品後7天之內(業者通稱為鑑賞期,且期間多為10天)可主張無條件解約退費;即便鑑賞期已過,只要是瑕疵品,消費者仍可主張解除契約,要求業者返還價金。
第二,如因商品瑕疵而衍生退貨或解約問題,使用信用卡付費的消費者,可就該項商品貨款,向購物台業者要求暫列為爭議款項,並向銀行申請暫緩扣款作業。
第三,消費者因購買商品欠缺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而致生損害者,除可要求貨品供應商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也得依據消保法第23條規定,要求購物頻道業者須與供應業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她說,業者(供應商及購物頻道)也有義務需擔負。
第一,購物台業者接獲消費者對其販售商品的真偽提出質疑時,購物台業者就應儘速派員協同該商品的供應商一同赴消費者處所,以保全封存方式,收取該項疑慮商品,並送由消費者認可、具公信力鑑識(定)機構進行驗證,以釐清相關疑慮;相關費用也應由業者負擔。
第二,該項商品若確實是仿冒商品,購物台業者除應立即停止販售外,更應對該項產品進行全面回收,以及退還價金等作業。
第三,業者對於消費者因購買該瑕疵商品所造成的損害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